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牙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刘海涛与汪松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涛,汪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牙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涛,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汪松涛,男,1983年9月9日出生,蒙古族,木材加工厂业主,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海涛与被执行人汪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的(2015)牙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汪松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海涛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汪松涛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计51321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汪松涛与申请人刘海涛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即:被执行人汪松涛先行偿还申请人刘海涛借款10000元;自2015年12月份起,被执行人汪松涛每月月末前偿还申请人刘海涛10000元,还清借款本金50000、诉讼费600元及利息721元止。被执行人汪松涛已按和解协议将第一期10000元给付申请人刘海涛。本院认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5)牙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部分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部分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670元已由被执行人汪松涛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的(2015)牙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部分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丹-2--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