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金志清诉武功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志清,武功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902号原告金志清,男,汉族,1953年2月15日生。被告武功县人民医院,地址陕西省武功县普集镇五一路中段。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志清诉被告武功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志清于2015年11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志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志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后650元,由原告金志清承担。代理审判员 许艳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