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第03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3514号原告赵某,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梁某,山西省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11月16日以与被告梁某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增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 野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