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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珠城支行与高玉良、蒲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珠城支行,高玉良,蒲翠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7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珠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张红洁,行长。委托代理人:季蕴茜,员工。被告:高玉良,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朝阳路后宋**号附*号,身份证号3403111974********。被告:蒲翠芳,女,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朝阳路后宋**号附*号,身份证号3403211975********。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珠城支行诉被告高玉良、蒲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珠城支行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珠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仍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