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二初字第0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拥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马拥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1083号原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陶兆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克春,该公司员工。被告:马拥军,男,汉族,1967年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拥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马拥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马拥军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安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金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