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莒商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于治涛与王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1335号原告:于治涛,男。委托代理人:靳佃春,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开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治涛与被告王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治涛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治涛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治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治涛负担。审 判 长  张新芬审 判 员  孙华稳人民陪审员  王菲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