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于治涛与王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1335号原告:于治涛,男。委托代理人:靳佃春,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开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治涛与被告王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治涛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治涛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治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治涛负担。审 判 长 张新芬审 判 员 孙华稳人民陪审员 王菲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