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执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康大群诉呼和浩特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大群,呼和浩特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执字第00751号申请执行人康大群,女,蒙古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康大群诉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呼民一终字第006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扣押、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款本金143814元、违约金1438元、案件受理费1603元、执行费2103元,及逾期利息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林茂审 判 员 :冯根群人民陪审员 : 托 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佩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