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杨丽华申请执行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华,宋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杨丽华。被执行人宋宇。杨丽华申请执行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翠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丽华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并且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2015)翠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业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栗忠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