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小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齐花叶与平顶山裕隆泓鑫煤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花叶,平顶山裕隆泓鑫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小字第71号原告齐花叶。委托代理人高素琴,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顶山裕隆泓鑫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富。原告齐花叶诉被告平顶山裕隆泓鑫煤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齐花叶申请撤回对被告平顶山裕隆泓鑫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齐花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花叶撤回对被告平顶山裕隆泓鑫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再收取。审 判 长 谢新伟代理审判员 苗志刚人民陪审员 贾跃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世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