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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孙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729号原告:孙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孙耀武,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孙某乙,居民。被告:孙某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孙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