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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崇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敬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敬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崇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崇仁县巴山镇人民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86276355-4。法定代表人曹临斌,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敬民,男,1981年11月15日,汉族,住崇仁县。本院执行的崇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敬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未执标的5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崇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星芬审 判 员  朱建财代理审判员  陈旭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梓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