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853号申请人王某某,女,生于1978年8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师某某,男,生于1977年2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90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由被告师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某困难帮助金5000元。现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该笔款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师某某已自动履行,申请人王某某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8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莉琼代理审判员 王亚幸代理审判员 任 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思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