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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终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昌宽与范帮良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昌宽,范帮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终字第8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昌宽,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建瓯市。委托代理人黄建勇,福建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国峰,建瓯市瓯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帮良,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委托代理人黄孙汉,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员工,住建瓯市。上诉人金昌宽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瓯市人民法院(2015)瓯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昌宽及其委托代理人严国峰,被上诉人范帮良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汉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建瓯市人民法院(2015)瓯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建瓯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熊建安代理审判员  邱丽琴代理审判员  朱敏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隽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