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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洛阳市通用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三门峡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通用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继信,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三门峡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宗锋,公司董事长。关于洛阳市通用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三门峡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陕民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三门峡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洛阳市通用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三门峡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陕民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且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朋军审判员  卫鸿儒审判员  曲 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振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