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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15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北京三吉宏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兴龙伟业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三吉宏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兴龙伟业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5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吉宏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2389。法定代表人李建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隋国庆,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兴龙伟业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大鲁店一村甲88号。法定代表人多金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小平,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岳凯华,男,1986年7月30日出生。上诉人北京三吉宏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兴龙伟业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32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三吉宏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三吉宏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三吉宏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764元,由北京三吉宏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382元,由北京三吉宏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新华代理审判员  沈 放代理审判员  胡 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