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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和卫东与焦作市新农养殖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卫东,焦作市新农养殖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300号申请执行人和卫东。被执行人焦作市新农养殖场。申请执行人和卫东申请执行焦作市新农养殖场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山民三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焦作市新农养殖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山民三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永杰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王彦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