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审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严德田、郭娟华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严德田,郭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执审字第760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吕杨兴,局长。被申请执行人严德田,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申请执行人郭娟华,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2015年11月4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永计生征决字(2015)第1404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执行人严德田、郭娟华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11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应于2015年11月11日之后向本院申请执行,但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决定书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永计生征决字(2015)第1404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江 麟审 判 员 沈文丽代理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赖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