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执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胡静与攀枝花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静,攀枝花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1343号申请执行人胡静,男,汉族,1987年8月13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李兴华,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攀东民初字第15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从2015年12月起每月冻结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收房屋租金65000元,至扣满2200000元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发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