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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13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金厚芳、义乌市后宅街道杜元村民委员会与义乌市后宅街道杜元村民委员会、义乌市后宅街道杜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厚芳,义乌市后宅街道杜元村民委员会,义乌市后宅街道杜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1398-2号原告:金厚芳,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革,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杜元村民委员会。诉讼代表人:金盛勇。委托代理人:潘宁,浙江鹏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杜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金晓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厚芳诉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杜元村民委员会、义乌市后宅街道杜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厚芳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厚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已减半),由原告金厚芳负担。审 判 长  吴晨播人民陪审员  张品晶人民陪审员  楼晓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聪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