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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民特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唐才洪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才洪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民特字第23号申请人唐才洪。申请人唐才洪要求宣告公民唐贤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唐贤汉。申请人唐才洪申请称: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3日发生交通事故,颅脑遭受重大创伤。虽经医院治疗,但被申请人现遗留话说不清、胡言乱语、不会走路、大小便失禁、反应呆滞、记忆力差、情绪不稳定易怒、需要专人护理等问题。被申请人经温州康宁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中度智力损害(缺损)及精神障碍,四级伤残。经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遗留截瘫,四级伤残;2、遗留严重构音障碍,七级伤残;3、锁骨骨折,十级伤残;定残后为部分依赖护理。因被申请人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故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申请人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唐贤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根据温州康宁司法鉴定所经本院委托对唐贤汉作出的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唐贤汉目前为脑外伤所致中度智力损害及精神障碍,在该病的影响下,被鉴定人目前不能够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够作出完整、正确的意思表示,也不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按照《司法精神病学行为能力评定》(SJB-M-1-2003)技术规范,评定被鉴定人唐贤汉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综上所述,对被鉴定人唐贤汉的鉴定意见为:1、医学诊断:被申请人唐贤汉目前为脑外伤所致中度智力损害及精神障碍;2、民事行为能力评定:被鉴定人唐贤汉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唐贤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邢 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涂瑞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