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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毋佳与李佳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毋佳,李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293号申请执行人毋佳,男,汉族,证件号码41080319820226051x。被执行人李佳林。毋佳与李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4)山民一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毋佳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佳林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4)山民一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永杰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王彦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