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5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良彬与李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彬,李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5016号原告王良彬,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李廷波,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王良彬与李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良彬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良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王良彬承担。审 判 长 张 万代理审判员 陈锡军人民陪审员 陈 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世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