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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5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良彬与李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彬,李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5016号原告王良彬,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李廷波,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王良彬与李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良彬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良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王良彬承担。审 判 长  张 万代理审判员  陈锡军人民陪审员  陈 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世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