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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2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任西宁与马张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西宁,马张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319号原告任西宁。委托代理人王鹏宇、尤雯,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张恒。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西宁与被告马张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西宁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西宁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西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34元,原告任西宁已预交,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张 亮人民陪审员  蒋树茂人民陪审员  吕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