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2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任西宁与马张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西宁,马张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319号原告任西宁。委托代理人王鹏宇、尤雯,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张恒。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西宁与被告马张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西宁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西宁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西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34元,原告任西宁已预交,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张 亮人民陪审员 蒋树茂人民陪审员 吕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