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琼山执恢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符智和与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智和,吴多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山执恢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符智和,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多庆,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符智和与被执行人吴多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3)琼山民一初字第10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吴多庆公告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符智和支付借款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二、向申请执行人符智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向申请执行人符智和支付案件受理费1025元;四、负担本案执行费156元。但被执行人吴多庆逾期没有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二案已于2014年、2015年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员吴多庆在建行琼山支行的工资账户3526100000000045674。被执行人的工资额尚不足以清偿另案债务。经过本院向银行、房产、国土等相关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吴多庆的工资收入外,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琼山民一初字第10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豪力审判员  靳 化审判员  李翻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