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桂林桂行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龙永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桂林桂行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虎山路富源公寓B栋。法定代表人谢川,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龙永明。申请执行人桂林桂行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龙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3947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龙永明所有的位于临桂镇世纪大道“在水一方”C4幢2门面,拍卖所得款项为170000元。因被执行人的债权纠纷案件共有4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得款项不能清偿其所欠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只领取执行款107057.98元,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褚钟光代理审判员 杨 云代理审判员 何利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倪桂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