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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调确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吴鹏志、周华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496号申请人:吴鹏志,男,1977年8月2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合肥市合肥市蜀山区。申请人:周华强,男,1977年12月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受理申请人吴鹏志、周华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吴鹏志、周华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1月16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吴鹏志于2015年11月16日赔偿周华强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拖车费等共计1508.00元整。二、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慧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