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浔执民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金月新与沈兴红、郑乃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月新,沈兴红,郑乃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民字第1616号申请执行人:金月新。被执行人:沈兴红。被执行人:郑乃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月新与被执行人沈兴红、郑乃容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湖浔执民字第1616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4495953元未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浔执民字第1616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