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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464号深圳市成双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华信兰光电器有限公司,广东生之源数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成双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华信兰光电器有限公司,广东生之源数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464号原告:深圳市成双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赵昌全,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世兵,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毅,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三水华信兰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香如。被告:广东生之源数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桂生。破产管理人: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袁源,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原告深圳市成双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华信兰光电器有限公司、广东生之源数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经审查认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已受理广东生之源数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为广东生之源数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案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即应由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广东生之源数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翁晓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麦小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