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谢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774号原告谢某,务工。被告田某,务工。被告谢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向民政部门登记解除了婚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张兰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