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张顺贤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198号公诉机关龙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顺贤,男。2003年4月因犯抢夺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6年11月12日被释放;2012年被惠东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5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龙南县看守所。龙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5)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顺贤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审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顺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6日、6月5日张顺贤窜至龙南县城,先后盗窃曾某某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盗窃肖某某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共计8798元。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张顺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追究其盗窃罪刑事责任。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被告人张顺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3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张顺贤窜至龙南县城龙泉大道,将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母婴世界”后面巷子里的一辆价值3403元的五羊本田牌WH100T-H型摩托车(车牌号赣BLC9**)盗走。2、2015年6月5日14时许,张顺贤窜至龙南县城“清水湾”小区楼下,盗得曾某某停放在“苏尔达卫浴”店门口的一辆价值5395元的五羊本田WH100T-G型摩托车(车牌号为赣BL92**)。同日,张顺贤在逃窜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盗摩托车被缴获返还给了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张顺贤的常住人口信息、龙南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说明、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被害人领条;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3)龙法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2005)惠东法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河源监狱证明,惠东县公安局(2012)第39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2、被告人张顺贤的供述。3、被害人曾某某、肖某某的陈述。4、复验复查笔录、照片、现场图。6、龙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龙价鉴字(2015)37、3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顺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顺贤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犯罪事实,庭审时先对第一起盗窃事实翻供,后又供认该盗窃事实,且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顺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6年12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予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胜林代理审判员 :干晓慧人民陪审员 :凌宜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 刘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