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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恢字第0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佩刚与李凤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佩刚,李凤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恢字第00079-1号申请执行人张佩刚,男,汉族,住凤翔县糜杆桥镇。委托代理人张永莲,女,汉族,住凤翔县城关镇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凤贤,男,汉族,住凤翔县范家寨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126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佩刚与李凤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凤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终结(2014)凤翔民初字第01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李凤贤已将约定的款项向申请人张佩刚支付清楚,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1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