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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民初字第37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黄霞诉杨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3779-2号原告:黄某。被告:杨某。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游治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黄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游治斌人民陪审员  廖兴平人民陪审员  周亚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