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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执字第6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钟素琼申请何舟扬、白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素琼,何舟扬,白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645-1号申请执行人钟素琼,女,生于1976年6月18日,汉族,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何舟扬,男,生于1966年1月4日,汉族,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白容,女,生于1965年10月23日,汉族,射洪县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射洪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何舟扬、白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钟素琼与被执行人何舟扬、白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二被执行人自愿以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房屋作价256494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钟素琼(除去未付贷款本息1391288.5元,实际受偿金额1173651.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何舟扬、白容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房屋一套作价256494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钟素琼抵偿债务1173651.5元(未付贷款本息1391288.5元已由钟素琼偿还,实际受偿金额1173651.5元)。对于剩余债务,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上列抵债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钟素琼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堂富审 判 员  付孝敏代理审判员  林 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敬伶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