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6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红奎与田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奎,田文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6139号原告陈红奎,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田文忠,男,196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奎与被告田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奎自愿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红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陈红奎承担。代理审判员 龙文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