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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6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红奎与田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奎,田文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6139号原告陈红奎,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田文忠,男,196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奎与被告田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奎自愿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红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陈红奎承担。代理审判员  龙文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