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瑶民一初字第03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江明发与江明英互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明发,江明英

案由

互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3165号原告:江明发,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费维栋,合肥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江明英,女,195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王华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游游,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明发与被告江明英互易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明发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一份,自愿撤回对被告江明英的起诉。本院认为:江明发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明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江明发负担。审判员  邹素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