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3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江明发与江明英互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明发,江明英
案由
互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3165号原告:江明发,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费维栋,合肥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江明英,女,195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王华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游游,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明发与被告江明英互易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明发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一份,自愿撤回对被告江明英的起诉。本院认为:江明发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明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江明发负担。审判员 邹素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