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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海少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海少民初字第00099号原告刘某甲。被告陈某。原告刘某甲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文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刘某乙由原告抚育,被告支付抚育费1500元/月,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陈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刘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2014年10月开始原、被告分居,2015年10月1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讼来院。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多为家庭、子女考虑,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支行,帐号:10×××76)。审判员  许文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