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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终字第2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陆德兴与陆荣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德兴,陆荣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25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德兴。委托代理人姜敏,无锡市北塘区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荣生。上诉人陆德兴因与被上诉人陆荣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5)锡滨华民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崴代理审判员 李 杨代理审判员 宁尚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喆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