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民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孙孟亮、顾会明与顾会明、管群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孟亮,顾会明,管群英,王子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1161号原告:孙孟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兆赓。被告:顾会明。被告:管群英。被告:王子余。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孟亮与被告顾会明、管群英、王子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孟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1005元,由原告孙孟亮负担。审 判 长 王 菊 英审 判 员 ��赵敏冲人民陪审员 陈 雅 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江 煜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