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黄叶伟、XX与XX、徐乐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叶伟,XX,徐乐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565号原告:黄叶伟。委托代理人:陈璐,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被告:徐乐欢。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叶伟诉被告XX、徐乐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叶伟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叶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10元,减半收取3755元,由原告黄叶伟负担。审 判 员 张鑫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瞿沙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