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秀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袁冰沁与孟凡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冰沁,孟凡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保字第39号申请人:袁冰沁。被申请人:孟凡勇(曾用名孟凡敬)。申请人袁冰沁诉被申请人孟凡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孟凡勇所有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袁冰沁向本院提供现金1000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袁冰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孟凡勇所有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申请人袁冰沁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肖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