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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执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杨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444号申请执行:XX被执行人:杨志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23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杨志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志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志平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志平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创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