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1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姜娟与广州市健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姜娟,广州市健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668号申请执行人:张姜娟,女,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工程承包人,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广州市健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张毅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姜娟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健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20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所利亭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周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