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民初字第2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仇宗翠与扬州茂恒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马海峰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2583号原告仇宗翠。委托代理人薛加根。被告扬州茂恒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南路238号。被告马海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仇宗翠与被告扬州茂恒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马海峰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宗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仇宗翠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碧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