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终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海港支行与张铁、杨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海港支行,张铁,杨莹,秦皇岛市亿邦嘉业房屋置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终字第23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海港支行,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族南路96号。负责人:李朝生,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文安、黎凯,该单位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亿邦嘉业房屋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237号。法定代表人:白淑清,董事长。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海港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海港支行)为与被上诉人张铁、杨莹、秦皇岛市亿邦嘉业房屋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邦嘉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1)海经初字第130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农行海港支行与张铁、杨莹、亿邦嘉业公司2006年11月15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非张铁、杨莹本人签名,亿邦嘉业公司所做的阶段性担保,是在该公司更名前的名称,因该公司于2006年10月13日更名为秦皇岛市亿邦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故担保无效。贷款申请表、房屋买卖合同、面谈记录、房屋抵押清单均不是贷款人签名,且抵押物不存在,系他人冒用贷款人信息在银行贷的款。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他人冒用贷款人身份进行的贷款,涉嫌经济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海港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43元,不予收取。上诉人农行海港支行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张铁、杨莹、秦皇岛市亿邦嘉业房屋置换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13日变更为秦皇岛市亿邦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同上诉人农行海港支行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一审法院应该以民事审判程序审理并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对本案按民事程序继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与其他四十件案件为系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能够认定本案涉及的贷款手续存在虚假之处,涉嫌经济犯罪,原审裁定驳回农行海港支行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巍审 判 员 张跃文审 判 员 刘 京审 判 员 刘兴亮代审判员 武学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秀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