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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柏民二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史建斌等与温爱坤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二初字第228号原告史建斌,男,1965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柏乡县人,住本村。原告张志恒,男,1957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住本村。被告温爱坤,男,1968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南和县。被告邢台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师存旭,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史建斌、张志恒与被告温爱坤、邢台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建斌、张志恒撤诉。受理费5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计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亚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