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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庙民初字第0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宿迁市瑞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郭延东、倪梦雪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瑞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郭延东,倪梦雪,宿迁市城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1476号原告宿迁市瑞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永强。委托代理人孟浩永、赵静。被告郭延东。被告倪梦雪。第三人宿迁市城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瑞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由原告宿迁市瑞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军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