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陈春法与何伟勋、何秋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法,何伟勋,何秋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812号申请执行人陈春法。被执行人何伟勋。被执行人何秋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名下财产由宁波市海事法院主持分配,本院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81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姚信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XX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