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心恩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心恩,李爱美,刘心勇,刘一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938号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春河,该联社腰站信用社。被告:刘心恩,男,住平原县。被告:李爱美,女,住平原县。。被告:刘心勇,男,住平原县。。被告:刘一军,男,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心恩、李爱美、刘心勇、刘一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刘心恩、李爱美、刘心勇、刘一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99元,减半收取1449.5元,由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杜圣强人民陪审员 韩洪光人民陪审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卫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