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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3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仁寿县恒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从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寿县恒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从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182号原告仁寿县恒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叶松柏,仁寿县陵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从碧,女,生于1975年5月23日,汉族,居民。原告仁寿县恒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从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仁寿县恒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栋良代理审判员  李 琴人民陪审员  邹文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佳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