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民初字第2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与凉山远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凉山远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2248-1号原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负责人:龙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琳,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凉山远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分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负责人:夏德强,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凉山远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其应支付给被告的赔付款采取保全措施,并以自有的川TV75**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应支付凉山远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分公司的保险理赔款60745元(保单号为202011003262014001434)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用于担保的川TV75**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保管并允许其使用,但不得作出卖、转让、抵押等处置,查封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漆喜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